申請簡章
一、計畫目的: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稱本館)為推動陶瓷藝術多元的創作與持續發展,因應世界與在地陶瓷文化發展的趨勢,徵求臺灣及世界現當代陶藝作品,提供國內外藝術家創作發表及交流平臺。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二) 承辦單位: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國內、外從事陶藝創作、陶瓷製作之個人、團體或策展人。
(二)近2年內未曾於本館申請個展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
(三)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或成果發表展。
(四)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
四、展覽場地:
本館1樓陽光特展室、地下1樓陶藝長廊,場地規格及平面圖請參考附件。本館得保留展覽場地更動之權利。
五、展覽日期:
(一) 展期為116年,包含1樓陽光特展室3檔、地下1樓陶藝長廊6檔,每個展覽約四週(不含佈卸展時間)。佈展時間1至2天為原則,卸展時間1天為原則。
(二) 展場開放時間依據本館之規定。
(三) 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館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館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六、徵選方向:
(一) 展出作品:不限主題,作品尺寸(含包裝材)單件不超過長120 x寬120 x 高200公分;作品單件以不超過1,200公斤為限;裝置作品依展場空間而定,須以陶瓷為主要材料(每件作品陶瓷材料須佔50%以上)。
(二) 申請類別:分為個展、聯展、策展三類:
1. 個展類:包含個人創作、實用作品之展覽申請。
2. 聯展類:包含團體創作、實用作品之展覽申請。
3. 策展類:以策展人或策展團隊所提之策展計畫為主。策展作品可包含藝術陶瓷或各類產業陶瓷等。
七、申請方式:
(一)送審資料:
1. 計畫書(表1)
2. 展出作品資料(表2)
3.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切結書(表3)
4. 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其內容、規定如下:
(1) 個展: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尚未全數在國內公私立藝文機關場地共同展出。檢送至多不超過20件作品之影像。同1件作品可拍攝不同角度影像。總影像張數不得超過60張。
(2) 聯展:送審作品須尚未全數在國內公私立藝文機關場地共同展出。每位參展者皆須檢送至少一件參展作品供評審審查,總影像張數不得超過60張。
(3) 影像規格:數位影像檔應品質良好並忠實於原作,且為jpg格式,像素300dpi以上,檔案大小1至2mb,作品檔名需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尺寸。
5. 可提供過去創作作品、展覽之相關資料,以作為審查參考。
(二)收件時間:114年12月1日(一)00:00至115年1月31日(六)23:59止。
(三)送審方式及認定標準:
1. 限採網路申請,以電子郵件送件時間為憑。
2. 請依本館官方網站http://www.ceramics.ntpc.gov.tw/及本屆簡章公告,下載「送審資料」,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寄至ntpc60508@ntpc.gov.tw,並於電子郵件主旨註明:「陶博館申請展審查文件_參賽單位/姓名」。收到報名確認信為報名成功,如未收到回信,請致電確認,以收到確認信為主。
八、審查方式:
(一) 錄取審查方式:
1. 初審:由本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期限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2. 複審:本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館方代表,組成5人之評審小組,根據申請者提供之作品影像、展覽計畫等相關資料,選出合適展出之提案。
(二) 結果公告:預定於115年3月31日(五)前於本館網站公告評選結果,並以電子郵件通知通過審查者。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鑑定人。
十、展出權責:
(一) 通過審查者本館將安排展覽檔期時間,並連絡申請者簽訂展覽協議書。參展者應於展覽檔期至少4個月前檢送展覽介紹、作品資料、保險金額、作品影像及佈卸展計畫等資料,供本館進行展覽規劃事宜。
(二) 展出內容更動:申請通過之個人,實際展出作品與送審資料所列,如有更替以40%為限,本館得視需要另行辦理審查;團體聯展或策展計畫,實際展出作品之作者與作品需與送審資料所列之提案相符,如有更替以20%為限,本館得視需要另行辦理審查。
(三) 通過審查之作品或展覽,不得於本館展出前,將送審之全部作品整體在國內其他公私立藝文機構場所展出。
(四) 提案之展覽內容及作品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任何違反著作權之相關法律。若有著作權其他法令糾紛,本館得取消其申請資格;損害第三方權利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本館不負相關責任。若因申請人言行致本館名譽受損,本館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 運輸及保險:
1. 參展作品送、退件之包裝、運輸,須由參展者自行負責,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若以郵遞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參展者自行負責。
2. 參展作品送、退件之包裝、運送及佈卸展過程的保險,須由參展者自行辦理及負擔。
3. 本館於展出期間對作品善盡保管之責,每檔最高保險總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若高於上述金額由參展者負擔超出費用,所有作品保險皆以修復為原則。
4. 送件作品經狀況檢視無誤,未遭損毀者,主辦單位於開展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保險事宜。倘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災等)、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實驗性質創作、佈展裝置不良、加固不全而導致作品受損者,經主辦單位確認後不負保險責任。
(六) 文宣:
1. 參展者提供展覽介紹文字或策展理念約250至300中文字或150-180英文字及作品說明(名稱、尺寸、年代等)。新聞稿、邀卡、說明面板等文宣品由本館編輯製作。展場不得張貼非本館製作之文宣品。
2. 由本館負責展覽文宣及邀請卡設計製作。若展出者自行於館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須取得本館同意後始得印製。
(七) 展場:
1. 佈卸展作業期間,參展者應至現場或自行安排人力佈卸展,並遵守本館展場佈卸展應注意事項,佈卸展作業須與本館最終確認方算完成。
2. 本館負責展場空間的規劃與執行。本館備有數種規格臺座,若參展者有超過本館臺座規格者及需玻璃罩等其他需求,須自行處理與負擔費用,其展場設計規劃須與本館討論後定案。
3. 展品佈置方式由參展者規劃,倘其展品形式及佈置方式易對觀眾安全、參展動線及其他館舍營運問題等造成影響,本館保有最後調整之權利。
4. 參展者依本館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本館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如佈展方式有危險疑慮,本館有權立即撤下展覽。
(八) 參展作品:
1. 作品坯體與釉藥皆需經過燒製處理,應以不易碎裂損壞為原則,若展出作品有安全及展出顧慮或為實驗性作品,經評估有易破碎損壞疑慮,本館有權不予展出。
2.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之商業行為,違反者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九) 參展者如規劃舉辦展覽開幕茶會等相關活動,須先徵得本館同意,並不得於會場進行商業行為及陳列花籃等行為。
十一、申請限制:
(一) 參展者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或自行放棄,應於開展日6個月前向本館提出。
(二) 未能於展出前4個月提供展覽相關資料者,視同棄權,3年內不得再向本館申請展出。
(三) 為使本館展覽資源均衡分配,通過審查之申請展參展者自展出日起2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
十二、本館保有變更、修正、停止、補充本計畫一部分或全部之權利,本簡章如有疑義,逕由本館解釋之。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隨時補充並公告之。
十三、聯絡資訊:
(一)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 典藏展示組陳小姐#506
(二) 地址:239218 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三) 電話:02-86772727,傳真:02-86774034
(四) 電子信箱:ntpc60508@ntpc.gov.tw
(五) 簡章可至本館官方網站https://www.ceramics.ntpc.gov.tw/下載